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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6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山西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7月1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2014年7月3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3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钢筋,由山西省驶往湖北省,行至209国道卢某某境****米处,该车所载钢筋散落桥下,砸中桥下放牛人白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白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法医鉴定意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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