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沧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到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同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冀J*****/鲁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骅港河钢码头院内横五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车辆右侧碾压到行人王某某(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后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林某某已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过磅单,电话记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周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沧州市**小区;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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