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 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362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路**号**花园**号楼*** 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2009年3月30日取得了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2020年5月31日下午,林某某驾驶赣BH**** 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江西省上犹县**镇**路南往北(**路)方向行驶,17 时00 分许行至上犹县东山镇豪角路百世快递路段时,撞到其行车方向右往左步行横过道路的凌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事故造成凌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发后,林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报案及拨打“122”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凌某某被送至上犹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6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凌永兰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归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信丰县**镇**路**号**花园**号楼*** 室,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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