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系汕头市**集装箱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汕头市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申请回避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D53****(粤D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汕头市**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路口时,与廖某甲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3月11日,廖某甲经汕头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伤型符合外伤、休克并多器官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取得本案死者廖某甲家属的谅解,家属方与林培辉林某某及其所在的汕头市**集装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事故涉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另外由汕头市**集装箱有限公司补偿廖某甲家属人民币20万元。家属方熊某甲红等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部门不再追究林某某刑事责任,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被告人林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粤D5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粤D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林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廖某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情介绍书、死亡记录,被害人廖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汕头特区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对案发现场等辨认附卷;
2、证人熊某甲、熊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份;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本案案卷二卷共162页;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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