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D****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国道207线平炉村路口往古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平炉村二组路段时,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桂D****2号摩托车与行人叶某发生碰撞,造成桂D****2号摩托车损坏、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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