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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街道**村**组,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工作单位:寿光市**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超载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16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6与省道226路口处闯红灯行驶时,与沿省道226由南向北绿灯正常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确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文海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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