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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小区**号楼**门**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超速驾驶冀J****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马厂减河大堤北堤由西向东行驶,未及时发现情况,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撞前方行人方某某,造成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林某某拨打120,并等候民警到达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沈梅萱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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