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B*****小型面包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天誉首府路段处时,违反交通标志跨越双实线逆向行驶,与无证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沈 威
检察官助理:陈凯明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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