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7********,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初中文化,群众,福建省邵武市**客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邵武市**镇**街**号**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大型客车从泰宁县高速口方向往泰宁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泰宁县富下线K66+319M(八二厂至明清园)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廖某某驾驶的悬挂闽*****号牌的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结果。2019年12月17日经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邵武市**镇**街**区**室。
2.随案移送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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