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麻城市**医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现住麻城市**镇**村。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麻城市城区向麻城市**镇方向行驶。18时55分许,行驶至*镇**村**垸路段时,其车辆右后视镜将行人丁某某带倒,造成丁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右后视镜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离开现场。18时58分许,刘某某驾驶豫******轻型自卸货车经过该路段时,将躺在地面的丁某某双小腿碾压,致丁某某当场死亡。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丁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并急性创伤性休克。经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驾车离开现场途中报警,将车内人员送回家后随被害人家属返回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蔡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4.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在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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