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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桃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3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川市沉湖镇老福仙公路由北向南行至**村二组路段,将行人许某某撞倒。林某某下车查看躺在地上的许某某,被涂少权驾驶同向行驶的鄂M1****号小车撞伤,许某某被鄂M1****号小车碾压,致许某某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涂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仙桃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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