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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驾驶制动、灯光系统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龙港市龙金大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金大道2km+900m(即龙港市龙和村)处路段时,未注意路面行人动态,驾驶车辆碰撞前方行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单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过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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