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经平阳县海西镇陡北村兴北路90号前路段时,三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符合遭受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同受害人余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接警单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梅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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