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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8时许,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摩托车沿烟台开发区深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大街与香港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左转弯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林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0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生前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电话1766384****,1506572****。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莱阳市公安局**派出所,电话0535-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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