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市**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办事处***村路口,与刘某某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东转弯、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东转弯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及工具等部分损坏,致刘某某、李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弃车逃逸,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李某某互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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