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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K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L****挂车在威远县连界镇川威厂区道路2路段倒车时,与后方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川A8****二轮电动车相撞,挂车左后轮碾压袁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威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林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能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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