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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围子,住址:锡林浩特市**社区**号楼**单元**室,现暂住太仆寺旗****家属楼。因涉犯通肇事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C1证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在太仆寺旗境内沿太仆寺旗X5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处,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侧翻于道路北侧路基下,造成乘员杨某甲(系林某某之妻)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太仆寺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杨某甲系受到机械性外力的作用致使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太仆寺旗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太仆寺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体检验照片)、太仆寺旗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照片10张,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侧翻,致一人死亡,林某某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丽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仆寺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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