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辽B****8号,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由北向南行驶至韩屯村汤屯路段,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未靠右侧行驶,与对向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林某某、尹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中乙醇含量99.2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合格证、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54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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