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号**号,现住泸州市**房,驾驶员,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侦查,2019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20时许,林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川******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其父母从剑阁县**乡沿**路向绵阳市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路92km+500m处右下坡急弯时,因刹车制动不足,车辆使出路面撞上左侧池塘土坡,造成其父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泸州市**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