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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省333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大街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驶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与顺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某区交警队认定,林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2.证人张某某陈述;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首;林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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