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镇雄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雄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闵A**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驶往镇雄县花山乡,16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镇雄县**村**组(彝镇线)路段时,所驾车辆先与路上行人许某某接触后,许某某摔倒时与左某某接触,车辆又与路上行人常某某接触,致常某某当场死亡,许某某、左某某受伤,闵A**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在此事故中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死了死者家属及伤者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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