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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村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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