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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中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G****3号小轿车从雷州市乌石镇渡假村往雷州市乌石镇圩区方向靠左行驶,途经雷州市乌石镇堤坝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的挂粤K****6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劳某某)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送医院后死亡,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责任认定,林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劳某某无责任。

林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9月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粤G****3号小轿车等物证;2.被告人林某某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壹册;3.涉案车辆保管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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