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现住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6日17时50分,驾驶吉C****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那—小”公路由南向北驶入那丹伯镇**村**组路段后,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沿“那—小”公路由南向北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乘员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晓杰
检察官助理:夏岩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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