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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41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载客沿上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石桥市**镇教堂东路段,将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甲撞倒,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逸。约10分钟后,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辽H****1号大型校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因疏于观察,将倒地的于某甲碾压致死。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胸腹器官损伤及多发软组织损伤等而死亡。2.于某甲多发肋骨骨折,右心房及下腔静脉破裂,心包腔内积血,右侧胸腔内积血,右肺破裂,双肺广泛性出血等内部器官损伤,符合第二事故机动车碾轧、挤压所致,是本例死亡的主要原因。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赖某某共同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于某甲、曹某某、马某某、侯某某、陈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使用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与赖某某共同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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