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小区**座**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E38****号牌小型越野车以73.1km/h至76.6km/h的速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朝岚百货对开路段时,遇被害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在前方的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横过机动车道,导致小型越野车车头正面与人力三轮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胡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自动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亲属共计人民币804421.2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小区**座**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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