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16 时05 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Cl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未悬挂赣F**车牌的三轮摩托车,车后斗乘载梁某某和凌某某,由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往茭南村方向行驶,行经县道135东苔线连江县苔菉镇茭南村宏图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的建筑物(宏图路**号房屋),致林某某、梁某某、凌某某三人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损伤达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凌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4.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吴美健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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