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7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柘荣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金华办**公司”、“金华**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在领取该两本营业执照后,以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季某某、汪某某等人。
2020年5月28日林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自首情节证明、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企业开户信息、转账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汇款凭证、照片等;
3.证人胡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钟原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来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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