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21198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新城**路**号**花园**座**房, 2018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身份证号码:33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2018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横**号,2018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潮洲市潮安区**镇**村**祠堂**直**号,2018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齐某甲、李某某、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9日,开平市*甲特殊钢材制品厂(下称*甲厂)成立,同案人许某甲(已判刑)经营该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许某甲以*甲厂的名义向佛山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顺德区**镇*乙不锈钢制品厂(下称*乙厂)、深圳市*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和东莞市*丙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等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总额为5294340.01元,税款金额为764695.65元,骗取税款695744.6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许某甲以*甲厂的名义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价税合计总额为2854213.01元,税款金额为414714.72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收取票额1%的手续费,而许某甲则收取票额5%的手续费。*甲公司接受虚开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通过认证,从而骗取税款414714.72元。案发后,*甲公司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422700.72元。
2017年12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雷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齐某甲介绍,许某甲以*甲厂的名义为*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价税合计总额为15万元,税款金额为21794.88元。被告人齐某甲从中收取票额0.5%的手续费,而许某甲则收取票额5%的手续费。*乙厂接受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通过认证,从而骗取税款21794.88元。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22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温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齐某甲介绍,许某甲以*甲厂的名义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价税合计总额为600127元,税款金额为83514.67元。齐某甲从中收取票额1.5%的手续费,而被告人许某甲则收取票额5%的手续费。*乙公司接受虚开的其中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从而骗取税款14563.62元。
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介绍,许某甲以*甲厂的名义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价税合计总额为1690000元,税款金额为244671.38元。许某甲收取票额7.5%或8%的手续费。*丙公司接受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通过认证,从而骗取税款244671.38元。案发后,*丙公司到税务部1门补缴税费32184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齐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同案人许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3.证人许某乙、黄某某、吕某某、雷某某、温某某、罗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魏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魏某乙、陈某甲、高某某、蓝某某、陈某乙、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税务处理决定书;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齐某甲、李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齐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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