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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03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吸毒,于2014年1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5日、2016年5月24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6日、2016年5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03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因吸毒,于2015年7月2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10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医院门前贩卖给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同日,被告人黎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2019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镇农贸市场南边**银行附近的胡同内,贩卖给黎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同日,被告人黎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2.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5日晚,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小学附近**餐馆旁边的十字路口处贩卖给吸毒人员谷某甲基丙苯丙胺约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镇**小区右侧第二栋楼中间单元门旁边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谷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100元。

 3.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22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小区左侧倒数第二栋楼下,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5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日12时许,在**镇大市场附近**银行对面的小区里,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5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1日16时许,在**镇**小学**小区东门,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5克,获得毒资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公(刑)鉴(理化)字【2019】16号;

5.辨认、称重、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扬

      检察官助理:赫园园

                             2020年7月28日

附: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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