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85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路**号道**村**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程某甲、徐某某(均已起诉)为非法获利,在柬埔寨合伙成立裸聊敲诈勒索的犯罪集团,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医生、公务员等群体实施裸聊敲诈勒索。具体的作案过程为:一线成员负责添加被害人微信聊天,引诱裸聊;二线成员负责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并录制裸聊视频图像;三线成员利用裸聊视频图像威胁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所得赃款,一线提成12%,二线提成8%,三线提成9%。
程某甲负责裸聊团伙整体运营管理,购买敲诈所用微信号码、被害人信息资料。徐某某为合伙人,负责出资,从中分取红利,汪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团伙成员。汪某某(已起诉)负责日常管理并兼任一线人员,王某某、张某某、杨某甲、黎某某、黄某乙等人(均已起诉)为一线人员,被告人林某某、黄某丙为二线人员,李某甲(已起诉)、黄某丁(已起诉)、“宝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为三线人员。李某甲还负责与张某某(已起诉)对账,将敲诈所得赃款转给张某某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张某某取现后将赃款转入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8年8月份左右加入程某甲的敲诈勒索犯罪集团,林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左右。被告人黄某甲自2018年11月24日加入程某甲的敲诈勒索犯罪集团,黄某甲的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2500元。
经统计,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15期间,以程某甲、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成功敲诈勒索被害人52名,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042950元。
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4日,程某甲安排一线被告人添加深圳市大鹏新区的钟某某微信号码对其进行引诱,后由二线黄某甲与钟某某进行视频聊天并录制视频,接着由三线李某甲、“宝某某”以公开裸聊视频为由向钟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6800元,最终成功敲诈钟某某人民币11000元。
2、2018年12月17日,程某甲安排一线被告人添加广西北海市的刘某某微信号码对其进行引诱,后由二线黄某甲与刘某某进行视频聊天并录制视频,由三线李某甲、“宝某某”以公开裸聊视频为由成功敲诈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
3、2018年11月初,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紫金县的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8年12月15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严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8年12月4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杨某丙人名币25000元。
6、2018年12月25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紫金县的甘某某人民币52000元。
7、2018年12月22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和平县的白某某人民币14000元。
8、2018年12月10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
9、2018年12月30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0、2018年12月初,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紫金县的谭某某人民币26000元。
11、2018年12月,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河源市的叶某某人民币168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办案民警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张某某、黄某乙、黎某某、李某甲、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郝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证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黄某戊。黄某甲的联系电话138*******,黄某戊的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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