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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2015年6月12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月23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黄某甲通过在58同城网、赶集网、QQ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免费送猫信息,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发送虚假的物流网址和物流单号,要求被害人向物流公司缴纳物流费及运猫用的笼子押金,最后再谎称因被害人转账操作不当,致之前转账的资金被冻结,需要再转入之前双倍的资金来解冻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17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30日,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2408元;

2.2017年10月31日,骗取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17年12月6日,骗取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400元;

4.2017年12月13日,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403元;

5.2017年12月15日,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800元;

6.2018年1月2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18年1月3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40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的3400元及黄某甲家属缴纳的9617元赔偿款已经全部返还给7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个、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霍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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