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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其母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张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经查明,二人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80000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

2019年11月7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松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61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1785756****、1386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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