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巷**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东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公馆**。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微信号:j**)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已判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万余条;同年3月17日,林某某将其中9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史某某(已行政处罚);同年3月27日,林某某将其中1.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号:i**)。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从林某某处购买的1.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微信号:f**)。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包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林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黄某某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530593****;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公馆**,联系电话:1882323****、1355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48页以及补充材料5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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