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原新东海药业工厂内,趁厂区无人看管之际,先后10余次使用撬棒将厂房内的铝合金门窗拆卸下来并分解成铝合金条,后将铝合金条打包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2月4日,魏某某在暂住处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8日,林某乙在椒江区新佳丽真空设备厂车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台州市椒江区**;
2.证人陈某某证言及侦查人员的到案经过;
3被害单位人员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0余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乙、魏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电话分别是:1526766****、1305884****、1555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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