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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马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翁利军,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晓玲,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邀约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另处)准备偷渡前往缅甸老街,林某某、王某某乘坐林某某联系的车辆从浙江省温州市出发,到贵州省盘县**乡**村接上马某某后三人一起乘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到达昆明后,再由林某某联系车辆继续前行,为逃避检查,途中多次换乘车辆,7月13日,行至永德县崇岗乡时,林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三人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处)安排到永德县崇岗乡崇岗街子食宿停留,伺机偷渡,当晚23时许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无合法出入境手续结伙偷越国境,2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名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相当,应各自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分别对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艳

检察官助理:姜秋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本案2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手机5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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