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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颜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被告人颜某某到“甲某某”、“乙某某”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且以收益高为由鼓动颜某某通过裸露乳房等,做性挑逗、诱惑动作等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向观看者收取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金币”购买的礼物,二人从平台收取分成。

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上述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并根据林某某的要求,在观看者赠送的礼物达到一定价格后,才可以添加其微信,由其向对方发送淫秽视频作为“福利”。上述平台通过颜某某淫秽表演直播收取的“金币”数按照10金币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由颜某某进行提现,其中平台分三成,林某某分二成,颜某某分五成。截止案发时,颜某某通过前述淫秽表演从“甲某某”平台分得赃款人民币21250元,发送给微信昵称为“白某某”、“国某某”等15名微信好友淫秽视频170部(其中内容不重复的淫秽视频数为26部),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支架、自慰棒等;2.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现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扣押、辨认、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颜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吴俊杰

2020年9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叁张、U盘贰个、手机肆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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