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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雷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韶关市翁源县******号。2011年8月10因盗窃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8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6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制度有关规定,3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三人经商议,驾驶由雷某某从“黄狗熊”处租到的别克GL8(车牌号粤AL9***,车内放有铁笼、铁线、铁钳、剪刀、手套等专业偷狗工具及汽车牌照5副),从韶关市翁源县沿高速行至珠海市沿海高速金台收费站,进入珠海市斗门区。2019年11月11日0时许,三人驾车在斗门区内道路沿路寻找作案目标,用车内已有的作案工具盗窃,先后分别在斗门区**镇**村**号、斗门区****工业园**家具厂、斗门区**镇果园、斗门区**镇**农庄、斗门区**镇**路**号等地共盗窃中华田园犬5只。至11日凌晨5时许,三人欲驾车返回翁源,在斗门区**镇**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作案车辆、作案工具和中华田园犬九只。经被害人辨认及价格鉴定,被缴获9只田园犬中有5只确为被害人失窃犬只(已发还被害人),共价值20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皆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建议判处张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耀东

2020年3月15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叁份。

4.扣押涉案手机、别克汽车、盗窃工具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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