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道**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村**房**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甲赴澳门,出资10万元申请注册“环球e城”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在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的被告人陈某甲的公司内设立办公地点用于网络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代理账号下设置多个子账号,被告人陈某甲发展其公司员工陈某丙、张杰、林某乙、张某某、陈某戊等人用上述子账号共同参与网络赌博,赌博网站的返利由被告人林某甲和被告人陈某甲按约定比例分配。同时,被告人林某甲招募被告人陈某乙负责上述子账户的上下分及赌资结算,向陈某乙支付第一个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据公安机关统计,涉案“环球e城”赌博网站的赌资流水达人民币1928068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银行转账明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赌资流水统计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2.证人俞某某、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林某乙、洪某某、陈某丙、张某某、林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对环球E城账号、会员管理界面、投注记录、其本人及陈某甲、何某某、俞某某、陈某乙微信账号的辨认;被告人陈某乙对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及证人林某乙、陈某丙、张某某及通话记录、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的辨认;被告人陈某甲对林某甲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证人叶某乙、陈某戊对林某甲的辨认;证人林某乙对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证人陈某戊对赌博网站的辨认等。
5.电子数据:环球e城赌博网站的入场记录、会员管理界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流水达人民币192806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提供线下场地并协助发展赌客,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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