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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巷**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新区**号。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被告人林某某教唆王某某、陈某乙(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去盗窃摩托车。王某某、陈某乙遂到晋江市**镇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车行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1辆价值人民币9758元的“山洋”牌SY200-4H型二轮摩托车及1辆价值人民币5167元的“新宝”牌XB150-13F型二轮摩托车,后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村委会前将上述盗窃得来的“山洋”牌SY200-4H 型二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林某某;之后王某某、陈某乙再次返回上述同一地点盗走被害人彭某某1辆价值人民币6667元的“宝雕”牌BD350-2A型二轮摩托车,再次返回南安市**镇**村村委会前与被告人林某某汇合。之后三个人分别驾驶一辆盗窃得来的二轮摩托车在泉州市辖区内骑行,并于当日11时许到晋江市**镇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车行内,由陈某乙将上述盗窃得来的价值人民币6667元的“宝雕”牌BD350-2A型二轮摩托车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甲。

当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及王某某、陈某乙在晋江市**街道**酒店旁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由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三洋”牌二轮摩托车及现金170元;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到“宝雕”牌二轮摩托车,从王某某处扣押到“新宝”牌摩托车,从陈某乙处提取到2130元。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二轮摩托车及其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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