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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五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楼**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98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仔**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二人分别从网上购得大量微信号及微信群,利用通过截图工具合成的中奖图片发布在各自持有的微信群中,并发布预测六合彩百分之百中奖的号码到微信群里,群里人员如对六合彩感兴趣,则私加被告人留在群里的二维码与被告人互加为微信好友进行咨询。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二人均以缴纳会员费才能获得中奖号码为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而被害人则通过林某某、陈某某发送的收款二维码向被告人支付相应金额,当被害人发现受骗后要求退款时则被移出群聊并删除好友。

(一)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微信号“YT1598******”通过以上手法骗得被害人以及微信名为“蓝某某”、“完某某”等五名被害人会员费各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受骗后,在微信中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这是救命钱,请求林某某退款,并向林某某发送关于丈夫重疾“轻松筹”的接力资助信息,但林某某不予理会。

(二)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YT1598******”的微信号与微信名为“好某某”的被害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后,以提供准确六合彩号码为由骗得人民币600元,接着把被害人拉进自己为群主的微信群里,以被害人继续交纳2888元的会员费就可以了解更多中奖信息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2388元,未遂人民币500元。

(三)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预谋到三亚作案后,各自携带大量手机分别于2019年6月8日、6月17日先后搭乘飞机到三亚。二人在三亚共同生活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号“xiong******”、陈某某使用微信号“aayi******”并且该二人使用相同的微信头像,相同的微信名,以交会员费提供六合彩中奖号码的相同诈骗手段,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赖某某,以及微信名为“鹿某某”“小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000元,未遂7400元。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二人将所骗得的财物共同承担房租及生活开支,共同挥霍。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欲共同搭乘飞机离开三亚时,因形迹可疑,在三亚凤凰机场安检被抓获,并当场从林某某行李箱中缴获作案手机46部、从陈某某行李箱中缴获作案手机21部。破案后,以上赃款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住宿乘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所持微信号骗取被害人的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让他人主动交付财物,骗取他人人民币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骗得他人人民币共计13988元,未遂7900元;被告人陈某某骗得他人人民币共计8000元,未得逞7400元,其二人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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