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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购买以二人身份办理的对公账户材料,其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购得的两套对公账户材料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甲(另案处理)。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75930****;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803393****;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03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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