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柿”,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9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街**楼庙**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可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的“招嫖”信息(包括被害人酒店地址、房间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等)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告人林某某,由林某某使用170********的电话号码拨打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小姐”和几个“兄弟”已在外面等候,以“预付嫖资”、“交通费”、“保证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告知被害人如果不支付的话,这些“兄弟”就要去找麻烦、要殴打其之类的恐吓言语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5100元。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平分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梦中人”(身份未查实)获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入住浙江省宁波市如家酒店425号房间及联系电话等“招嫖”信息,再转发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使用170********的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了“服务费”500元,后以没收到钱为由让刘某某另行支付500元,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电话里对刘某某进行语言上的威胁,刘某某再次支付了500元。后林某某又以“房间服务费”为由要确刘某某再支付500元,刘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共得赃款1000元。
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梦中人”(身份未查实)获取了被害人易某某入住广东省广州市**酒店803号房间及联系电话等“招嫖”信息,再转发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使用170********的电话联系被害人易某某,要求易某某支付了“服务费”700元,后以没收到钱为由又要求易某某支付了700元。另又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要求易某某再次支付1000元,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电话里对易某某进行语言上的威胁,后易某某再次支付了100元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共得赃款1500元。
3、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意中人”(身份未查实)获取了被害人薛某某入住与上海市宝山区**工厂宿舍及联系电话等“招嫖”信息,再转发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使用170********的电话联系被害人薛某某,要求被害人薛某某支付“服务费”700元,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电话里对薛某某进行语言上的威胁,薛某某支付了700元给林某某,后林某某又以没收到钱为由再次威胁薛某某支付了700元。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共得赃款1400元。
4、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梦中人”(身份未查实)获取了被害人曹某某入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小区及联系电话等“招嫖”信息,再转发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使用170********的电话联系被害人曹某某,要求被害人薛某某支付了“服务费”600元,后以没收到钱为由让曹某某另行支付600元,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电话里对曹某某进行语言上的威胁,后曹某某再次支付了600元给林某某。另,又以收取“保证金”为由要求曹某某再次支付1000元,曹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共得赃款12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在福州市**中路**酒吧内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归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办案说明、搜查笔录及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薛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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