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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小**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1********,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水吧喝酒时发生口角、推搡,后被告人林某某持摩托车U型锁、陈某某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水吧门口对被害人姚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腰2右侧横突骨折,其伤情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到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玉 云

                     检察官助理  黄 睿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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