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曾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郭某某在北海市涠洲镇东湾居委会西进村76号家中组织赌局,某某某、杨某某、阮某某、庞某某四人一同前往上述地点与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参与赌局。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怀疑杨某某“出老千”,用手打了杨某某一巴掌。与杨某某一同前来参与赌局的某某某欲将其下注的赌资拿回去,被告人林某某拒绝,双方发生冲突。刘某某往某某某方向处扔一塑料凳,被告人林某某上前用手打了某某某头面部几巴掌、被告人陈某某持一塑料凳殴打某某某头部、吴某某等人上前用脚踢某某某身体多处。致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的初步鉴定,某某某颅骨骨折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各赔偿七万元给某某某,某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涠洲边防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学新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叁册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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