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龙湾区**街道**路**号,现住址:杭州江干区**街道**镇**幢**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闵行区**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街**弄**号,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合伙成立工作室“黄金小二”,担任“850网络棋牌”游戏平台的“代理”,为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二被告人按四六比例共同出资,收益按四六分成,林某某出资六成,收益占六成,具体负责工作室的经营,金某某负责办理银行卡及分配收益。工作室雇佣员工为玩家上下分,工作室收益来源于上下分的差价及游戏平台的奖励,至被查获,“黄金小二”工作室违法收益540余万元,其中林某某分得237.48万元,金某某分得158.32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个人分得的违法所得均在公安机关依法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成娥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四册;物证笔记本一个。
_3、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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