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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郑某甲等开设赌场、赌博一案)_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号。2010年1月因赌博被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2010年11月因赌博被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200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元;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12年3月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3月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凡勇,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区**村**组,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出租房。2018年3月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曾凡勇、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在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埔上一处空地搭建简易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供他人聚赌。被告人曾凡勇、田某某在赌场内当庄家接受参赌人员押注,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从该赌场非法抽头渔利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5日、27日、28日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骰子30颗、押注版面一块;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曾凡勇、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曾凡勇、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凡勇、田某某赌场内当庄进行赌博,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曾凡勇、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凡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乙、王某某、田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曾凡勇、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王某某、曾凡勇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郑某乙、田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1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曾凡勇羁押东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本案适用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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