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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林某甲浩,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2017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培,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湖镇新松村松某某116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经预谋后,于2019年6月3日17时许,驾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后畔岭被害人赖丽玲的家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赖丽玲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推开后盗窃走。

(二)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经预谋后,于2019年6月4日19时某某,驾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里湖镇里湖广场东门后街一条巷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小绵羊电动车(无法估价)推开后盗窃走。

(三) 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经预谋后,于2019年6月4日21时某某,驾一辆摩托车到揭西县钱坑镇竹园内村坎下园9之2号之一被害人林某丙鹏家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林某丙鹏的一辆女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推开后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某甲浩的前科材料;2.辨认现场笔录,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相片,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二轮红色女庄某某牌摩托车扣押在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证人林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赖丽玲、周某某、林某丙鹏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值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浩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浩、郑某甲培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建议对林某甲浩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郑某甲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9月28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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