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二里**号**室,现住址南安市**镇**楼**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址南安市**镇**楼**楼。曾因未按执行通知要求申报财产,于2018年9月10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又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各十五日;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建设有限公司、林某某、郑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机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6711485.54元,截至2017年10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23806.9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8年4月2日生效,福建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均未履行该判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8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经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以个人名义将福建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等出租,后向承租人魏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收取租金、水电费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借贷款项、房屋按揭贷款及其他消费,但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阻挠承租人依据协助执行通知将租金交给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还要求承租人将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林某某的父亲林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以规避执行。
2019年7月5日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郑某某;2019年9月3日14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镇**路**幢路边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抓获经过报告、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开户资料、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收据、支付记录、执行调查材料、银行卡开户资料、暂住证信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魏某某、林某甲等9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取款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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