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花园**栋**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阁**期**单元**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光明新区**花园**栋**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及账号、密码,接受赌客投注六合彩赌博,上家按特码投注额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额的千分之一返还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除了自己接受他人投注外,还发展被告人郑某某作为下家接受赌客投注六合彩赌博,林某某按特码投注额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额的千分之一返还给郑某某。
2018年6月1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查缉经过,扣押清单,短信照片,赌博网站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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